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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卅日教育部台(七一)參字第四九七四九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九日教育部台(八八)參字第八八○七五八九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培養勤勞習慣,並輔導志願就業學生畢業後直接就業或接受進一步之職業訓練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國民中學除應依課程標準之規定實施職業陶冶及指導活動外,得依左列方式之一加強三年級志願就業學生之技藝教育:一、自設技藝教室或實習工廠(場)、農場辦理。二、委請附近職業訓練中心、高級職業學校、專科學校、或高級中學附設技藝訓練中心協助辦理。前項第一款自設技藝教室或實習工廠(場)、農場,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國民中學分佈情形,交通狀況及地方需要,採校際聯合方式分區分科設置之。各國民中學對就業學生實施技術教育,得利用當地農、工商等生產或服務事業機構為實習場所,以增進職業技能,體驗職業生活。第三條國民中學應依左列資料,自第三學年開始加強就業學生之技藝教育及職業指導:一、性向測驗。二、職業興趣測驗。三、智力測驗。四、在學成績。五、學生志願及家長意見。六、就業市場之需要情況。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由國民中學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商請國民就業輔導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協助。並應於三年級第一學期開始前完成,第六款由國民就業輔導機構調查並隨時提供國民中學。第四條國民中學為實施技藝教育,得參照課程標準之規定,免修英語、數學或自然科學等科目,而以職業科目補足之,並得視實際需要實施分班教學,惟其總時數不變,並應授畢全部課程;其教材得視學生能力與需要增刪或修改之。前項職業選科之教師必要時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任之。第五條國民中學為加強三年級就業學生之技藝教育,應儘量安排實習機會,其實習時間數應依該職種之技術性需要決定之。國民中學就業學生進廠實習參加生產工作者,應比照該廠工作人員薪資標準,予以合理之工資。第六條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所需之經費,由縣市政府編列預算,必要時得專案報請其上級政府補助。至其已設有技藝教室或實習工廠(場)、農場者,亦應比照編列預算,分年充實其設備,加強其師資。第七條國民中學就業學生進廠實習自三年級下學期開始實施,其實習時間之安排,得依左列方式之一辦理。一、每日上課四小時,實習四小時或部分時間上課,部分時間實習。惟不可提早或延長實習時間。二、間日上課,間日實習。三、每週以一半時間在校上課,一半時間在工場實習。四、間週在校上課,間週在工廠實習。五、集中全部實習時間進廠實習。前項第二至五款實習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不得排在夜班實習。第八條國民中學辦理就業學生技藝教育,應擬訂詳細計畫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之。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左列各款:一、訓練課程。二、實習項目、時間安排、材料及設備使用。三、進廠實習契約。四、擔任教師。五、經費預算。六、安全措施。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核各國民中學加強技藝教育計畫,應邀請有關機關、專家組成小組審查之。第一項技藝教育計畫,如有進廠實習,除進廠實習合約書應予嚴格審核外,其實習工廠之選定,應先邀請學術或職訓機構組成小組審查之。第九條國民中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技藝教育,應特別注意學生之工作安全與衛生,其在校外實習者,應指派導師配合職業科目教師注意導護,擔任校外實習指導教師與導護教師由學校支給交通費與指導費,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第十條國民中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技藝教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視導,其成效良好,應報請獎勵,其辦理不善或訓練方式不當者,應予輔導改進。其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應予懲處。第十一條國民中學對就業學生,除依本辦法規定加強技藝教育外,並應與地區國民就業輔導機構密切聯繫,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所訂「國民中學畢業生就業輔導工作手冊」之規定,善盡輔導畢業生就業之責。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