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管理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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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管理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管理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管理费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资金。第三条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管理费主要用于:(1)会议费,包括: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场地租赁费、会议资料费、加班补助费等;(2)检查验收费,包括:检查人员岗前培训、交通费、差旅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加班补助、资料印刷、汇总等费用;(3)宣传培训费,包括业务培训期间会议室租用费、住宿费、餐费、培训资料印刷费、授课费用等;(4)购置费,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的费用;(5)考察经费,包括学习考察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先进实用技术等的费用。第四条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报送预算,并编制《实施方案》。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六条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管理费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七条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管理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管理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