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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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TOC\o"1-3"\h\z\uHYPERLINK\l"_Toc306020031"第一章总则PAGEREF_Toc306020031\h1HYPERLINK\l"_Toc306020032"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PAGEREF_Toc306020032\h2HYPERLINK\l"_Toc306020033"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PAGEREF_Toc306020033\h3HYPERLINK\l"_Toc306020034"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PAGEREF_Toc306020034\h5HYPERLINK\l"_Toc306020035"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PAGEREF_Toc306020035\h6HYPERLINK\l"_Toc306020036"第四节管理信息系统PAGEREF_Toc306020036\h11HYPERLINK\l"_Toc306020037"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PAGEREF_Toc306020037\h11HYPERLINK\l"_Toc306020038"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PAGEREF_Toc306020038\h11HYPERLINK\l"_Toc306020039"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监测PAGEREF_Toc306020039\h13HYPERLINK\l"_Toc306020040"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PAGEREF_Toc306020040\h15HYPERLINK\l"_Toc306020041"第四章附则PAGEREF_Toc306020041\h18附件一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附件二关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说明附件三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附件四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其他有关职责。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