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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镇政发[2003]113号发布日期:2003-5-12执行日期:2003-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城建档案馆(室)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六条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镇江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城建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负责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负责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的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受相关部门委托,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辖市、区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镇江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与相关资料;(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三)广泛征集、收集各门类城建档案资料,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有关档案资料的积累和收集,不断丰富馆藏;(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编研工作,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建设信息的中心。各辖市、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范围第九条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无偿报送原件一套(含电子文件),并要求达到完整、系统、准确,案卷质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一)城市规划基础材料:包括城市历史、经济、人口、科技、文教、卫生、资源、地名、地形、地貌、地震、水文、气象、灾害等方面的材料;(二)勘察测绘: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图纸和技术成果等方面的材料;(三)城市规划:包括国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工程规划以及县(市)、乡(镇)规划、各专业规划等方面的材料;(四)建设管理:包括土地管理、建设用地管理、规划管理、建筑管理、房产管理、地名管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材料;(五)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给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镇照明、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工程方面的材料;(六)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航空等工程方面的材料;(七)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储、仓库等工程方面的材料;(八)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科研、旅游、外事、文化、教育、宣传、出版、医疗、卫生、体育、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以及物资、粮食、食品仓库和加油站等工程方面的材料;(九)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方面的材料;(十)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治理、自然保护等工程方面的材料;(十一)建设工程设计:能反映各设计单位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较高设计水平和代表性的项目设计材料;(十二)人防、水利、防洪、抗震防灾及军事工程(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