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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变更程序根据《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09]6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市校外托管中心需变更名称、开办场所、举办者、开办资金、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或服务范围、章程重要项目修改,必须经中山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一、变更程序:1、向校外托管中心所在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提出变更申请,并由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出具同意变更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查。2、中山市教育局收到校外托管中心申请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3、校外托管中心应在市教育局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二、变更手续1、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校外托管中心举办者指定本单位员工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经办人负责办理。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出具原《同意成立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批复》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如变更举办者需出具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后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变更机构负责人的,需一并出具机构负责人和变更后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如不能出具,须有书面说明材料。三、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书。变更申请须由举办者提出,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记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2、《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变更登记表》(表一)。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表二)。4、校外托管中心变更举办者、开办场所、机构负责人、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和服务范围的;除向中山市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与具体项目变更对应的相关材料外,还须相应提交下列材料:⑴变更举办者,需提交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②校外托管中心的财务审计报告;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校外托管中心移交事项的协议(此协议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③举办者只有1人时,变更举办者和机构负责人需一并进行。⑵变更开办场所,需提交新开办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房间设置规划、消防验收文件,如要自行配餐的,需取得相应餐饮服务许可证,此外,以上事项需按开办条件对新开办场所进行勘验。⑶变更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校外托管中心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机构负责人的《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拟任机构负责人履历表》(表三),举办单位还需要提交免除原机构负责人文件和聘任新机构负责人文件。⑷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需提交新增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房间设置规划、消防验收文件,如要自行配餐的,需取得相应餐饮服务许可证,以上事项需按开办条件对新增场所进行勘验。⑸变更服务范围,需提交新增的变更服务范围所具备相应条件的资质审验证明,并按开办条件对新增服务范围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