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计算机制作笔录的法律问题及应用笔录在各种案件证据材料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并反映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民警的执法水平。然而在当前公安机关大量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办理案件、处理事件、信息查询的同时,制作笔录方面特别是各种讯问、询问笔录相对落后,许多单位还停留在传统手工书写的方式上,科技含量较低。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安科技工作都非常重视,“科技强警”已经被摆到重要战略位置。使用计算机制作笔录是解决当前基层公安民警制作笔录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笔录质量的唯一途径。然而在实践中推行计算机制作笔录最大阻力则是来自于一些人旧的习惯思维,有人提出疑问:在法律上笔录能否使用计算机制作?《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笔录完成后应交给被讯(询、盘)问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签名、捺手印,办案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制作笔录要求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制作笔录一定要手工书写。而且有关法律文书制作的标准或说明已经明确笔录是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第3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中4.1.2:“印制文书、表格及打印文件使用的文字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总论》:“由于当前各地办公自动化情况差别较大,使用电脑制作和管理法律文书,一些技术性问题尚未解决,故没有要求使用计算机制作和管理法律文书。”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从法律上来讲计算机制作笔录是可行的,而且从证据效力来讲,计算机制作的笔录强于手写笔录。一份讯(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关键在于:记录内容全面、准确;程序合法;被讯(询)问人核对、签名、捺指印;两名办案人员分别签名、记录人签名。证据效力的一个体现就是不易篡改,也就是修改后很容易发现。虽然计算机笔录在捺指印之前(尚未打印)容易修改,但笔录一旦打印出并由当事人确认、签名、捺指印予以固定后,比手写笔录更难修改。因为计算机打印笔录的字体端正,大小、字距都是相同的,在其中进行修改、增添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不易修改;而手写笔录由于字迹相对潦草,大小、间距不一,存在事后修改、增添的可能性。由于手写笔录字迹较潦草,当事人在核对、确认笔录时可能误解笔录内容,造成歧义;甚至当事人读不懂部分内容,又碍于面子未及时指出更正,因此手写笔录可能与当事人真实意思可能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手写笔录的证据效力。(见下表)手工书写电脑打印捺指印固定前可修改容易修改捺指印固定后难修改无法修改字迹潦草工整卷面不整洁整洁辨认性较难容易为确保计算机制作笔录的法律效力应注意以下事项:1)将笔录打印,经被讯(询)问人核对补充,由被讯(询)问人在笔录的末尾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指印;2)被讯(询)问人在除最后一页之外的每一页签名或捺指印;3)应空留办案人员与记录人的签名处,即办案人员与记录人的姓名不能打印;4)讯(询)问人处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签名,由一名民警在记录人处签名。记录人与讯(询)问人可以是同一人;5)打印后涂改部分应由被讯(询)问人捺指印;6)最后将笔录按顺序整理,由被讯(询)问人捺骑缝指印;7)还可以在原有计算机设备基础上添置摄像头、话筒进行电脑同步录音录像,以保证笔录的证据效力,同时节省设备成本。在一些地区受人员素质、硬件条件等因素制约,推行计算机制作笔录不可能一步到位,作为新事物总有一个逐步推广的过程,而且目前也没有必要强制完全使用计算机制作笔录,应该允许两种书写方式并存:在办公室时采用电脑笔录,外出办案没有设备时则手写笔录;会电脑的民警使用电脑笔录,不会电脑的则手写笔录。硬件、软件、人员这三者是相互促进的,有了应用实践自然逐步提高民警素质同时也促进硬件配备。目前推行计算机制作笔录最大阻力还是来自于人们习惯思维,要真正实现“科技强警”不应仅仅花钱买设备做样子,而是应该突破旧的思维模式,接受改革创新的新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