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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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是指根据我校科技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教育事业费划入的科研经费和各附属医院划拨的科研经费为支持,由科技工作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分为校启动科研项目、校重点科研项目(A、B类)、校重大科研项目(A、B类);其中校重点科研项目、校重大科研项目B类的经费是由各申报部门自筹。第三条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制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凡我校在编或被聘在我校工作的教学、科研和医疗人员均可申请校科研发展基金。第四条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第五条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是本着“目标明确、突出特色、创立优势、科学管理”的原则,对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的、有利于加速发展我校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的项目予以资助。第二章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第六条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采取自由申请形式,申请范围不限;每年申请、评审一次,以校科技处发布通知为准,特别项目可以随时审批。校启动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资助经费为0.3万~2万;校重点科研项目(A、B类)研究周期一般为二至三年,资助经费为20万~50万;校重大科研项目(A、B类)研究周期一般为二至三年,资助经费为50万~100万。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团队合作精神好;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的任务。①校重大科研项目(A类)的申请人应具有海外工作的经历;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有科研论文曾被SCI收录,且所有SCI收录的科研论文的杂志的影响因子总和大于10;在校内有工作岗位,依托学院、部门及附属医院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②校重点科研项目(A类)的申请人应具有教授职称;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曾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且近三年在国家级杂志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著或有被SCI收录的论文;依托学院、部门及附属医院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③为培养广大年轻教师、科研和医疗人员的科研能力,鼓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校启动科研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已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申请。校启动科研项目将优先考虑校引进人才的申请。④校启动科研项目对申报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学技术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进入二审者,给予启动经费2万元;对申报国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进入二审者,给予启动经费0.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将按最高等级给予启动经费。2、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校科研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经费预算合理。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工作条件的,将优先考虑资助。3、申请人已承担校级科研项目并未完成研究任务的,或正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校启动科研项目不予立项;申请人已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但未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不予立项。第八条申请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必须填写统一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具所在学院、部门或附属医院领导的签章。第九条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实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校学术委员会会审的评审制度。校科技处对所有申报项目汇总、分类后,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及手续不全的项目退回并通报申报学院、部门或附属医院;专家评审由校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函审或会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递交校学术委员会会审的项目;最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会审通过后方予立项。校学术委员会有权对研究内容相关或相似的项目进行合并,合并后的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与子课题负责人相结合的课题负责制。第三章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实施第十条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按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开展工作。凡需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终止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经校科技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第十一条校科技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健康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须办理项目负责人更换手续或终止研究,由校科技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