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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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基础学科与临床学科的研究合作,加强基础实验室的开放,提高临床研究水平,特设立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科研基金项目每年7-9月份受理申请,资助额度为6万元/项(基础学科与临床学科负责人各3万),每年资助10项。第三条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来源于学院专项拨款,列入学院财政预算。第四条汕头大学医学院科研处负责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与规划第五条汕头大学医学院科研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受理资助项目申请30日前,公布该年度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项目申请的通知。(二)组织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三)负责科研基金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四)组织科研基金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本基金设立基础学科和临床学科申请者各1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汕头大学医学院(含附属医院)在职人员,博士后与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者申请。(二)申请者必须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双方有共同的合作意向,能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三)申请者当年度只能申请一项,原则上一个实验室(科室)当年度申请不得超过1项,非实验室(科室)负责人申请者须经实验室(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方可申报,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使用。(四)项目组成员必须有基础学科和临床学科人员参加,比例各占一半或基本相当,并鼓励学院本科生参与项目的研究。(五)学院编制、工作单位为临床医院者,以所在工作单位身份申请。第七条申请人按照各年度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项目申请通知的要求,填写“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充分说明申请双方开展合作研究的方向、内容等,并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提交《科研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成果的分配及归属等。第八条学院科研处自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第九条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学院科研处将邀请院内外5-7名同行专家(基础和临床)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学院科研处将根据得分排序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名单,同时将项目的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通知项目申请人。第十条学院科研处将拟立项名单予以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如果有不同意见,可向学院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科研处报请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公示无异议则确定立项名单。第四章资助与实施第十一条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项目统一纳入学院科研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申请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材料费、科研业务费,不能用于购置笔记本电脑、声像通讯和空调等设备,并严格按《汕头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汕头大学医学院经费审批权限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三条学院科研处于每年12月组织专家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原始科研记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如项目未按计划实施,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通知学院计财处予以暂缓使用、中止使用乃至收回拨款等处理。第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学院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一方因外出进修、出国深造等原因,出现在职但不在岗的情况,需书面告知学院科研处,同时项目暂时中止,经费暂停使用,待返回学校后可继续使用。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一方因工作调动调离学院,需书面告知学院科研处,并申请更换该方负责人,如未能及时更换的,项目暂时中止,经费暂停使用,待重新确定合作者后可继续使用,情况特殊可报学术委员会讨论。第十七条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从评审当年10月1日开始。第五章验收第十八条到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科研处提交“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者,应书面申请,经学院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期。学院科研处将于每年12月份对到期结题的项目进行统一验收。第十九条到期结题项目必须符合以下验收条件之一方能予以结题,否则3年内不得申报所有限额项目。(一)以汕头大学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基础和临床学科共同署名发表至少1篇影响因子2.0以上的SCI收录论文(Article)。共同申报并获国家级课题立项。(三)共同申报获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汕头大学医学院基础与临床科研基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