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5日在《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颁布暨贯彻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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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城管条例实现城市管理有序发展——2011年2月15日在《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颁布暨贯彻实施动员大会上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合泉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备受关注的《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鼎力支持、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继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1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这既是践行我市“五化一率先”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建设,也是我市立法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今天,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在这里举行《条例》的颁布暨贯彻实施动员大会,就是要使全市人民知晓《条例》内容、遵守《条例》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条例》、执行《条例》,共同提高城市服务水平,推动文明城市建设进程。下面,我就《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谈两点意见。一、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党和政府今后五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使社会管理制度趋于完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城市作为广大市民生活、工作的主要空间,其管理水平不仅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也折射出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中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也明显滞后。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市在全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中率先出台《条例》,意义十分重大。一是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条例》通过疏理城市管理职能,用法律手段理顺了我市城市管理体制,从源头上解决了困扰我市多年的城市管理职能职责不清的问题,为我市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强调了“服务型”政府建设,明确提出政府的职责不再是单纯的管制和支配,不再是简单的审批和处罚,而是将着力点放在行政指导、行政协调等服务性行政行为上,注重内部监督、责任追究等行政追责制度的建设。《条例》融入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了以往城市管理中“见物不见人”的做法,在追求城市整洁、设施完好、活动有序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个人的生存需求、便捷要求和品质追求,将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推向新的、更高的层次。二是将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推动“法治长沙”建设。纵观我市所有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领域的法规占了很大的比例,如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的《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理城市违章建筑的《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的《长沙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保证燃气供应的《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规范房屋装修的《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的《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规范城市桥梁安全的《长沙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的《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规范市区车辆通行《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管理城市供水用水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防治城市大气污染的《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等,这些法规都为我市城市有序运转、科学管理、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条例》作为我市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将我市城市管理领域一系列法规规章制度有机联系起来,构建了我市城市管理的法制框架,对市民在城市管理中文明守法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提供了清晰的维权途径,为政府部门在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强化监督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市管理的法规体系,是“法治长沙”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三是将进一步有利于探索城市管理相关制度,体现“敢为人先”的长沙精神。自2000年开始,我市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解决了政出多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在试点过程中也发现了许多不足,如综合执法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撑,城市管理缺乏合理的管理体制等。针对城市管理新的“瓶颈”,我市又开始“摸着石头过河”,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条例》,不仅有针对性的解决了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问题,体现了长沙特色,其许多创新也为国家和兄弟城市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同时,从立法本身来看,《条例》将实施性规定和创制性规定有效结合起来,实现了我市立法技术上的新突破,为地方立法创新打开了新的思路,充分展现了“敢为人先”的长沙精神。二、要切实做好《条例》实施的相关工作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从酝酿到出台,历经三年,广泛调研,深入讨论,反复修改,倾注了多方心血,凝结了集体智慧,制定出来非常不易,但这仅仅是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将《条例》全面、准确地付诸实施,真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