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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1)2009年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委托加工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000元。(2)2009年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3)12月25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000元;(4)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要求:(1)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答案](1)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620000贷:原材料620000②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金时:增值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应支付的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应支付的消费税=(620000+100000)÷(1-10%)×10%=80000(元)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应交消费税80000贷:银行存款197000③支付运杂费: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贷:银行存款20000④收回加工材料时:收回加工材料实际成本=620000+100000+20000=740000(元)借:原材料740000贷:委托加工物资7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