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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9ask.cn/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第五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主管本系统的学校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等需要。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校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资金,用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维修与改造。第七条[学生和监护人义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八条[奖励和表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章学校安全职责第九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为所举办的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保安。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检查指导学校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http://www.9ask.cn/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公安部门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四)向辖区内普通高校派驻两名以上警务人员,指导、处理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五)在中小学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学校门前和周边区域的巡逻。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二)学校门前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减速标志或设施;(三)在学校附近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提示标志;(四)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值勤,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五)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教学区、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第十四条[建设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http://www.9ask.cn/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三)监督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责令整改;(四)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五)查处和取缔依托校园围墙私建、滥建的建筑物等。第十五条[质监部门职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第十六条[培训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