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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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按:按照我省年度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与有关省直单位认识认真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便更充分的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这一地方性法规在出台后,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意见反馈请发电子邮件至:HYPERLINK"mailto:ifgm@163.com"ifgm@163.com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注:下划线部分为上位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每五年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第五条[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气象、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第六条[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进行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交通协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人员或者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八条[交通安全协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协调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第九条[交通安全工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第十条[信息共享]公安、建设、交通、农业机械、统计、气象等部门,应当互相无偿提供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统计数字和信息。公安、交通、气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高速公路管理协作机制,实现气象信息和路面监控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一条[公安交管部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制度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制度,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第十二条[交通建设部门责任]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保证交通标志、标线、照明及其他交通设施完好,对缺失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补划,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的落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第十四条[质监和工商部门责任]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装和销售车辆的行为。第十五条[技术监控设备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合格证。第十六条[新闻媒体责任]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及时无偿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管理信息以及气象部门提供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气象条件信息。第十七条[教育部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定期组织对中、小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适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内部交通安全责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交通安全义务:(一)加强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二)确定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