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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公告闽常[2004]9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27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和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配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2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市场建设,促进人才市场发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吸引国外、省外人才以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或者担任顾问、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者提供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的产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工商、公安、财政、价格、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第二章人才中介机构第八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3(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三)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人才中介机构章程;(三)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验资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度验证制度。第十一条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4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者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人才中介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服务:(一)发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择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二)接受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招聘人才;(三)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