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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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29页第PAGE\*MERGEFORMAT2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9页商业银行法三、商业银行与客户(一)商业银行客户的含义1、2006年初,胡某和母亲钟老太本来居住的常熟路房屋进行了动迁,除了分配到房屋之外,母子俩还获得了一笔100万元的动迁费。2、2006年3月29日下午6点摆布,80多岁的钟老太突然发现锁在抽屉里的存折连同本人的身份证都不见了踪迹。老太的小女儿得知此情况后,于第二天赶去母亲暂住地附近的银行进行查询,却发现存单中的款项已被本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胡某在29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全部支取。上午10点,当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时却发现胡某将本人反锁在屋内,曾经死亡,其取出的100万元钱款也不知去向。按照我国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律还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取款人的身份证,而不需审核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是否分歧。可见,如果胡某当时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还出示其母亲的身份证,银行的审核任务就曾经完成。至于钟老太存款被冒领,究其缘由是她没有保管好存折和密码所致。反之,银行则该当为审核不严承担责任,双方下一步可能会围绕这一焦点补充相关证据。至于胡某的精神病,因银行不是医疗机构,其难以辨别并非过错。3、子女压岁钱如何分割2003年,7岁的小张华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小张华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张华的父母以小张华的名字在中国银行开了一个户头,陆续存入了5000余元钱。离婚后,小张华判给了母亲,财产经小张华父母双方协商,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可是对于小张华名下的这笔钱法院由于不知情,而没有列入财产分割范围。离婚后第三个月,小张华的父亲从银行里将小张华户头里的5000元取走,事先并没有征得小张华母亲的同意。“这笔钱是以张华的名字开户存的,这钱是多年来亲戚朋友给张华的压岁钱和我们平时为张华存的钱,所有权系张华所有。张华的父亲私自将存折上的钱取走,其行为侵犯了张华的合法权益”。张华的母亲认为,钱是张华的,前夫无权使用,故让张华作为被告,一纸诉状将张华的父亲告上法庭。4、夫妻双方离婚前为子女存入的教育费可否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01年,张某(13岁)的父母以张某的姓名在工商银行存款10万元,并告知张某作为他今后的教育费用。2001年11月,张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以张某名下的10万元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均分割。张某知道后不同意分割其名下的存款。请问:这10万元是张某父母共同财产还是张某个人财产?张某的父母要求分割这10万元存款,张某怎样办?10万元是张某父母的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父母为其存入的10万元教育费用,不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把本人的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予以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转移财物所有权的合同。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不得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无效。但本案中,张某与其父母之间不存在着赠与法律关系。在实践中,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事后存留教育费用,是在家庭经济比较宽裕的情况下为之。从家庭本能机能来看,假如在教育费用尚未使用而出现家庭危机情况下,教育费用仍应作为家庭救济之用。事后进行教育存款,只是一种父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子女事后存留教育费用的受鼓励的行为。固然父母有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无事后存留教育费用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共同处理。因而,法院审理查明并判决1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合法合理的。至于张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应父母离婚而改变。张某与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他们的权利义务仍受法律的保护与束缚。张某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并保障张某受教育的权利及张某合法权益。张某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用的负担,由父母共同承担5、被告陆某(17周岁,在校先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吩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被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元(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以后刘将铜牌一枚发交给被告,被告即持铜牌等候。当被告听见刘呼叫本人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刘将钱款退还被告并告知此款比被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被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未能达成分歧。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1.本案中,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1>.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有权为之2.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