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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概述对存款人的保护商业银行贷款的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3.1商业银行法概述3.1.1商业银行法的概念2)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管理制度,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三性”原则。银监会在监督清算过程中,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商业银行的设立:(1)按照贷款方式来分类对存款人的保护《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2款对拆借资金的来源做出了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1)按照贷款期限来分类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存贷款比例:单位存款的保护1)商业银行的概念:1)商业银行破产的条件: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债权人或银行自己申请,并经银监会同意(本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引自最高人民法院网)3.1.3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3.1.3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3.1.3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3.1.3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3.1.4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针3.1.5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3.1.5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3.2对存款人的保护3.2.1对储蓄存款的保护3.2.1对储蓄存款的保护3.2.2单位存款的保护3.3商业银行贷款的法律制度3.3.1贷款的原则及种类3.3.1贷款的原则及种类3.3.1贷款的原则及种类3.3.2贷款的审查制度、期限与利率3.3.2贷款的审查制度、期限与利率3.3.3贷款的禁止性规定3.3.4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3.3.4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3.4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3.4.1商业银行接管3.4.1商业银行接管3.4.2商业银行解散商业银行贷款的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暂时性资金余缺的一种调剂活动、目的在于支持资金周转或盘活闲置资金。(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1对储蓄存款的保护单位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将其所有的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存人银行的法律行为。(1)本案涉及两个合同纠纷,一个是德山建行于1996年6月17日同樊西农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人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银监会批准后解散。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万琦公司亦于当日将存单以外所约定的高额息差161万元通过德山建行汇给了樊西农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三性”原则。《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其对哪些金融机构的哪些活动有法律约束力,概括起来,本法适用如下金融机构的活动:《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3条3.4.4商业银行终止本章小结1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案例案例本案分析本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