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许可证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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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名称: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许可证核发编号:38-1-07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1、《HYPERLINK"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3/36/1294/12942960560021081779/12942960560021081779_.html"\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HYPERLINK"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3/36/1294/12942961965201000000/12942961965201000000_.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3、《HYPERLINK"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3/37/1294/12942957861421000005/12942957861421000005_.html"\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4、《HYPERLINK"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3/38/1294/12942954965381058724/12942954965381058724_.html"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5、《HYPERLINK"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3/38/1294/12942953443081000000/12942953443081000000_.html"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6、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企业的核发由市药监局受理。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企业登陆HYPERLINK"http://210.75.218.39/odpclientweb/"\t"_blank"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完成筹建后,提出验收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HYPERLINK"http://172.26.14.65/publish/main/215/2011/20110225141053376220597/20110225141104273399648.doc"\t"_blank"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3、《同意筹建通知书》(复印件);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HYPERLINK"http://172.26.14.65/publish/main/215/2011/20110225141427818993810/20110225141438523826365.zip"\t"_blank"授权委托书》。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受理办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期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