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52号(关於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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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2號(關於再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2008-08-07【法規類型】海關規範性檔【內容類別】其他【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2號【發文機關】海關總署【發佈日期】2008-8-4【生效日期】2008-8-4【效力】[有效]【效力說明】為規範進出口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總署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再次進行了修訂。現將本次修訂後的規範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訂補充了2004年以來散落在相關檔中的關於報關單填制的內容。主要根據環保總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5年第47號公告,環保總局、海關總署2005年第46號公告,海關總署2005年第69號公告,海關總署2006年第16、37、43、64號公告,海關總署2007年第24號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4號公告,海關總署令第156號等相關文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備案號”、“運輸方式”、“隨附單據”和“標記嘜碼及備註”等相關欄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應調整。二、鑒於海關H883系統逐步退出運行,本次修訂撤銷了涉及H883系統報關單的填制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海關編號”、“進口日期/出口日期”、“申報日期”、“運輸工具名稱”、“提運單號”、“集裝箱號”、“運費”、“保費”、“雜費”、“隨附單據”、“標記嘜碼及備註”和“填制日期”的填制分別作出了規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2005年第69號公告、2008年第4號公告同時廢止。原已印製的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仍可繼續使用。特此公告。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海關總署二○○八年八月四日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為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保證報關單資料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在本規範中採用“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範如下:一、預錄入編號本欄目填報預錄入報關單的編號,預錄入編號規則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二、海關編號本欄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海關編號。報關單海關編號為18位,其中第1-4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編號(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5-8位為海關接受申報的西曆年份,第9位元為進出口標誌(“1”為進口,“0”為出口;集中申報清單“I”為進口,“E”為出口),後9位元為順序編號。在海關H883/EDI通關系統向H2000通關系統過渡期間,後9位元的編號規則同H883/EDI通關系統的要求,即1-2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編號(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的後2位),第3位為海關接受申報西曆年份4位元數字的最後1位元,後6位元為順序編號。三、進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四、備案號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備案審批等手續時,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手冊》、電子帳冊及其分冊(以下統稱《加工貿易手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或其他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具體填報要求如下:(一)加工貿易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及以後續補稅監管方式辦理內銷徵稅的外,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使用異地直接報關分冊和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在異地口岸報關的,本欄目應填報分冊號;本地直接報關分冊和本地深加工結轉分冊限制在本地報關,本欄目應填報總冊號。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對加工貿易設備之間的結轉,轉入和轉出企業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