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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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HYPERLINK"javascript:gotoAct(28216,%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资料:HYPERLINK"http://www.lawyee.net/Act/Act_Correlation.asp?IsItem=1&RID=868819&ObjClassID=5&Obj_Class=行政法规"\t"_blank"行政法规共1部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出让土地使用权所需用地的审批权限,按照《HYPERLINK"javascript:gotoAct(220308,%200)"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关联资料:HYPERLINK"http://www.lawyee.net/Act/Act_Correlation.asp?IsItem=1&RID=868915&ObjClassID=8&Obj_Class=地方法规"\t"_blank"地方法规共1部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一)居住用地不超过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不超过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不超过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超过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不超过五十年。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第十二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一)由申请人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索取有关土地出让文件和资料;(二)申请人向出让方提交资信、资质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方案,出让方依据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三)经协商一致,由出让方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招标出让公告;(二)投标者到出让方领取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规定投标;(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者,发给中标者通知书,未中标者所交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在决标次日起七日内退还;(四)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同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四条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一)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拍卖公告;(二)竞买者向出让方索取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等文件资料,经资质、资信审查后,交付保证金,领取应价牌;(三)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拍卖成交后,当场与竞买成交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者所交保证金可抵交出让金,竞买未成交者所交保证金(不计息)在拍卖成交次日起七日内退还。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区域性基准地价,由省人民政府物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域指导地价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标定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区域性基准地价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二)出让金金额,缴纳币种、方式和缴纳时间;(三)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四)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期限、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