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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依照本规定办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合肥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并对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权实施监督检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主管部门。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面积、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局组织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第八条市土地局应向预期受让人提供下列资料及有关规定:1.土地坐落、四至界线、面积并附地块界线图;2.出让年限;3.规划用途、建筑项目完成年限;4.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5.环保、绿化、消防要求;6.受让人应具备的资格;7.其它。第九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为:(一)市土地局向预期受让人提供出让地块的资料和规定;(二)受让人按规定向市土地局提交申请书、土地开发建设方案、付款币种和方式、资信资质证明和有关文件;(三)市土地局在接到受让人前项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回复。(四)经协商达成协议,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合同,受让人支付出让金的15%作为定金(不计息、可抵出让金)。第十条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为:(一)市土地局发出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向市土地局交付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可抵出让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或送达指定的地点;(三)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确定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退还保证金;(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十日内与市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一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为:(一)市土地局发出拍卖公告;(二)竞投者持资信资质证明文件,按公告要求领竞投文件,交付竞投保证金;(三)市土地局按公告的时间、地点,由主持人当场公开拍卖,应价竞争,价高者得;(四)购买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二条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在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受让人不履行合同,市土地局有权予以纠正或依法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没收地上建筑物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局不履行合同,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规定取得赔偿。第十四条受让人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请,市土地局会同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和更换土地使用证。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其方式包括赠与、出售和交换。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完成建设开发总投资额1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双方应到市房地产局办理手续。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签订转让合同,同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增值的,转让方按下列标准交纳土地增值费:(一)增值额不足一倍的,缴纳增值额的10%;(二)增值额增值不足二倍的,缴纳增值额的15%;(三)增值额增值不足三倍的,缴纳增值额的20%;(四)增值额增值三倍以上的,缴纳增值额的30%;土地增值额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价格减去转让方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