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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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目录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1"第一章总则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2"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2"第一节基本条件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3"第二节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4"第三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5"第四节其他规定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6"第三章申请与核准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6"第一节申请与受理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7"第二节审查与核准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8"第三节任职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9"第四章监督管理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10"第五章法律责任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11"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HYPERLINK"http://www.jincao.com/fa/09/law09.320.htm"\l"00"返回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