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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规范并加强公司管理,明确公务用车的配置、保管、使用、维护、控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公务车辆管理。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一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和各客服中心是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物业公司总部车辆的年审、维修、养护。第三章车辆管理要求第一条公司车辆配置和使用总体上按照既能满足公司发展要求,又兼顾效率和效益适度从紧的原则。第二条公司公务车辆的购置、档案保管、使用、调度、年审及相关费用的交纳等事务,统一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第三条公司车辆由行政人事部指派专职司机驾驶、保养,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各部门使用车辆时,必须事先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调派,不按规定申请,不得出车。预计使用时间超过半天或离开管理部门所在地的情况须填写《公务车出车审批单》。第四条每车均设《出车记录表》,车辆使用前须核对车辆里程表等是否与上次用车记载相符。使用前由使用人负责按照要求详细记录里程、用车时间、用途、用车人、归还时限等,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条严禁公务车私用。下班后公务车一律停放到行政人事部或客服中心指定位置,严禁将公务车定放到其他地方或开回家。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批准。如有违反,对管理部门负责人、用车人和驾驶员各处以500元罚款,如再犯对管理部门负责人、用车人和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并追究行政责任。第六条原则上禁止公车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用方承担。第四章车辆使用、维修、保养车辆使用费包括:维修费、汽油费、停车费、路桥费、洗车费、车辆保险费等,费用报销需凭用车发生费用的原始发票。车辆后勤保障实行“统一管理、油卡加油、分车使用、明细公布”原则。第一条车辆油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经办,驾驶员填写《油料申请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持预付充值油卡实行定额加油,并填写《加油记录表》。第二条车辆维修时应事先填写《汽车维修保养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送修,严禁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第三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指定修理厂因条件所限不能维修的,必须到各车辆相对应的全国性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否则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四条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或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事后,驾驶员需补签《汽车维修保养申请单》,并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补办相关手续,进行费用报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第五章违规与事故处理第一条如因驾驶人员使用不当或专职司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由驾驶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第二条因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由驾驶人和专职司机共同负担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因违反交通规则及管制而发生的违约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第四条车辆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原因而发生车祸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报告行政人事部及相关领导。如属轻微事故,可向行政人事部或客服中心报告后自行处理。第五条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后,视实际情况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后,差额部分视责任具体处理。第六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对用车人(驾驶人)给予相应处罚。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按10%处罚。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不含5000元),按8%处罚。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按6%处罚。4、机件责任事故:按损失金额的20%-50%处罚。驾驶员的管理规定第一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并检查随车物品(配齐随车应急物品)。第二条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填写《出车记录表》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第三条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行政人事部。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第四条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应急技能、交通路线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第五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