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登记条例.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6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姓名登记条例.doc

姓名登记条例.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姓名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姓名登记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姓名,是指经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户口登记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公民的正式称谓。第三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姓名登记。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申请办理姓名登记,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四条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姓名,依照本条例规定变更的除外。第五条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姓名用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少数民族公民可以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登记姓名,也可以使用汉字登记姓名,但汉字姓名应当为少数民族文字姓名的译写(译写标准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姓名设定第七条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后。少数民族可依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设定姓名。第八条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第九条公民姓名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决定。第十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和儿童的姓名,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儿童福利机构决定。第十一条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第十二条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二)违背民族良俗的;(三)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第十三条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一)已简化的繁体字;(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三)自造字;(四)外国文字;(五)汉语拼音字母;(六)阿拉伯数字;(七)符号;(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第十四条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或者民族良俗对姓名的字数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和约定。第三章姓名变更第十五条申请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第十六条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一)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二)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三)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四)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五)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八)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九)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五)名字粗俗、怪异的;(六)名字难认、难写的;(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公民姓名被批准变更后,仍使用原有的公民身份号码。第四章登记程序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姓名登记。第二十三条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即视为同时办理姓名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