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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一、《规划条例》的制订背景二、《规划条例》的主要特点三、《规划条例》的基本内容一、《规划条例》的制订背景一、《规划条例》的制订背景一、《规划条例》的制订背景二、《规划条例》的主要特点二、《规划条例》的主要特点二、《规划条例》的主要特点三、《规划条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3、本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划管理导向(第三条)国际大都市、指导调控、以人为本、四个中心、五项发展、双增双减规划管理体制(第五条)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协调(第六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八条)公众参与(第九条)信息公开(第十一条)本章重点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征求公众意见批准后二十日内公布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环保、等部门并联审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第三章学习重点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第五章监督检查本章重点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第七章附则论述:关于公众参与1、公众参与体现在规划管理的全过程(规划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对规划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2、公众参与的广泛性(相关部门、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等);3、程序的规定,更加注重规范性严肃性(公众参与成为法定程序);4、细化并注重操作性(如明确方案公示的内容、反馈的途径,对意见采纳情况要作分类答复等)。案例一某市政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道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面积34万平方米,其中需占用现状公共绿地20000平方米,还要迁移行道树300余株。规划部门未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直接于2011年1月3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抄送市绿化管理部门;2011年7月10日,建设单位申请该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核。因工程进度原因,方案未进行公示,规划管理部门即出具了审核意见,同意设计方案;随后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征询绿化等部门意见的管理要求。后建设单位向绿化部门办理绿化手续时,绿化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涉及的绿化方案不予通过。请你根据上述规划许可情况,对本案中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评述,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善建议。解答一、未按程序调整规划。绿化用地属于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是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修改有关规定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十八条)。涉及本市公共绿地规划修改的,同时应与绿化主管部门协调,履行专项规划调整程序二、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未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阶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时,虽然将有关许可文件抄送或告知建设单位要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但本案涉及绿地面积的调整,在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充分征询或听取绿化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因程序不到位,最终导致相关部门意见不一,造成事后被动。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方案审核前的公示程序。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或者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该项目审批中未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可能会对该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带来不利影响。四、选址意见书过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后满六个月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五、改善建议。1、撤回《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后,重新审批发证。案例二2008年5月,某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取得位于市区的一幅用地,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筑限高为40米。2009年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始动工兴建。期间,建设单位得知该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进行了调整,地区建筑控制高度从原来的40米放宽到50米。2011年2月,该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将在建的3号楼由原13层调整为14层,增加跃层建筑面积共计200平方米,同时建筑高度由原来的39米增高到42米。2011年3月,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被执行规划巡查的执法人员发现。如果你是规划执法人员,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你认为该怎么查处,并说出你的理由。假如建设单位在实施加层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局部建筑高度提高到14层,规划部门可以同意吗?说出你的理由。解答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