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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权”与“受教育权”的比较与优选-推荐通用稿随着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目标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生涯学习的观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公众所接受。不久前,一些法律界和教育界人士在人大和政协会议上提议,将法律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更改为学习权。笔者认为,后者的概念表述比前者更清晰,而且其含义的内涵与外延都要比前者宽泛得多,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其一,从权利的本性来说,权利既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来自于外力的赐予,而是来源于人内心的权利意识,只有首先具备权利意识,才会积极主动地为自己争取权利和运用权利。如果内心缺乏权利意识,那么一切权利都谈不上。比如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白痴皇帝或婴儿皇帝,虽然贵为天子,但因为其心目中没有丝毫权利意识,自然不可能主动地去运用权利做任何事情。但是,从一个人的人生经历、尤其是学习经历来看,受教育权的尴尬之处就它往往是由别人代为行使的。从进入幼儿园直到大学毕业,人在这一阶段的身份是职业受教育者(如果继续脱产学习,如读研究生等,这一阶段还会相应延长),而这个阶段的人大多数时间处于成长期,在进入高校之前基本上都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法律的解释,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所以根本没有资格或能力去行使属于自己的各项权利。教育机构的选择,及其所接受的教育内容与形式,基本上是由其监护人(主要是家长,也包括其他社会机构)包办的,本人很难有任何自主权。针对未成年的受教育者,教育机构与教育者同时还需要扮演管理者的角色,这就更加强化了教育机构与教育者的主导地位,使受教育者的权利进一步弱化。而对于成年学习者来说,上述尴尬完全可以避免,因为其已经有能力自由地选择教育机构和学习的内容与形式,能够在学习的过程中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甚至能够自主地安排学习时间。由此可见,在生涯学习过程中,学习者已经在教与学的关系中,越来越多地占据了主导地位,学习者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而教育机构却渐渐成为客体。所以,从权利意识的角度分析,用学习权取代受教育权,能够更多地体现出以学习者为本的特征,突出学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其二,学习和教育这两个概念彼此之间虽然有关联,但内在含义不同。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6年做出的权威解释,学习是指在行为、信息、知识、理解力、态度、技能或能力上所发生的、能够保持但不能归结于身体发育或天性行为方式发展的种种变化;而教育是指有组织的、持续的并以引发学习为目的的交流。可见,学习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要比教育要宽泛得多,可以涵盖教育的全部内容,但学习的许多内容,却是教育的概念所不具备的。综观人类的发展历程,学习活动几乎是从始至终伴随着人类的进化,见证了人类从猿到人、从刀耕火种到火箭飞船的知识积累与飞跃;而人类有组织、有目的的教育活动,却仅仅是从五千年的文明史开始的,并且始终是为学习服务的一种形式。所以,学习权比受教育权具有更高的概括性、延展性与综合性。通过上述两个角度的分析,笔者赞同将沿用了数十年的受教育权更改为学习权,使现行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加适用于未来的学习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