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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要求l、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项目规范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以便社会监督。2、配备专(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3、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餐饮服务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4、积极组织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5、严防投毒事件发生。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6、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260001)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二、采购储藏要求1、建立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索票。生肉、禽类应索取畜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2、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3、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器衡量、专柜保存)。4、应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5、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lO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质共同存放。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在分类、分开摆放整齐。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6、需冷藏(冻)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冷藏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20℃-1℃之间。三、加工操作要求1、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工作衣帽应整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工作衣帽、勤洗澡理发。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和工作帽,不许头发外露,不许留长指甲,不许涂指甲油,不许佩带饰物。3、需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加工后的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4、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用具,并将消毒后的餐用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用具。5、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6、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等设备与设施;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7、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