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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节约用水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05年第59号【颁布时间】2005-5-1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jining.gov.cn/art/2011/3/29/art_3748_68758.html【全文】济宁市节约用水办法HYPERLINK"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C9%BD%B6%AB%CA%A1%BC%C3%C4%FE%CA%D0%C8%CB%C3%F1%D5%FE%B8%AE"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第59号《济宁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济宁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节水应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济宁市城区、济宁高新区和曲阜新区的具体节水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财政、环保、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2—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全面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者在推广应用节水先进技术中成效显著,以及在节水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处理。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十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公布的用水定额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可利用水资源量,制定年度用—3—水总体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一条按照规定应当申请用水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用水总体计划,结合申请用水量,在次年度1月底前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凡未按规定申报下年度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核减其用水计划。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确需追加用水计划的,应提前15日向原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追加用水计划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追加用水计划的决定。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并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须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城市居民住宅应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4—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资源的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计划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缴纳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计划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加价标准按省规定执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缴入同级财政。第十八条居民生活用水应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