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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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7-关于印发《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通字〔1994〕19号《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党中央批准,现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共青团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注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对共青团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共青团机关建设,更好地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为加强共青团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工作者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团的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机关、派出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团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简称"团的机关工作者"),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二、职务设置团的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选任的领导职务,按团长和有关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部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副处级干事、正处级干事、副局级干事。共青团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任职条件和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的层次,团省委(自治区、直辖市)委机关不设副局级干事;团地(市)委机关不设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事;团县(市)委机关不设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事。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共青团中央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团中央提出意见,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定后实施。地方各级团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三、人员分级团的机关工作者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1)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三至四级;(2)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四至五级;(3)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五至七级(职务工资高定一挡);(4)团中央各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五至七级;(5)团中央各部副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副局级干事:六至八级;(6)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正处级干事:七至十级;(7)副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处级干事:八至十一级;(8)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9)副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10)干事:九至十四级;(11)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各级团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以上规定。团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79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共青团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共青团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的具体办法,按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五、任职最高年龄团的机关工作者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是: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一般不超过45周岁。团中央各部部长、副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副书记,副局级干事,一般不超过42周岁;处长,副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正处级干事,副处级于事,一般不超过38周岁;科长,副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正科级干事,副科级干事,一般不超过33周岁。团的机关中某些专业性、事务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某些特殊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