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DR—2011—00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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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R—2011—00009浏政发〔2011〕18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城乡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浏阳市城乡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浏阳市城乡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9〕3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9〕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园区内各项建筑工程。乡、村庄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干线公路两侧建筑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临时建筑、集体土地上个人纯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第二章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规定2.1单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综合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四边”(“四边”指:河边、湖边、山边、景边)及重要景观区段的高层建筑应实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竞选或多方案比较,其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属市政府指定的项目评审后再报市政府审批。2.2凡未列入2.1条的建筑工程,除普通私人住宅项目、已审定街景的单体建筑和工业建筑外,其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会议审查。2.3凡按有关规定应进行建筑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将中标和备选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2.4城市“四边”及重要景观区段的各类高层建筑不得设计大面宽的板式建筑,提倡设计塔式建筑和点式建筑,原则要求采用显山、露水、透绿的设计方案。2.5城市“四边”及重要景观区段的居住类建筑所有阳台、临街建筑阳台和居住类高层建筑普通阳台须统一封闭。2.6城市“四边”及重要景观区段的各类高层建筑报建时应提供夜景灯饰设计方案,其夜景灯饰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住宅楼或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原则上不应设置影响居民生活的夜景灯饰。2.7城市“四边”及重要景观区段的建筑严禁设置各种突出窗外的防盗网;空调外机的悬挂必须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须高于地面3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装修的任何构件(含广告、招牌、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2.8城乡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建筑基地未达到有关规定的、无单独建设条件和市城乡规划局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一般不得批准单独建设。2.9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市城乡规划局在编制、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要求。2.10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站应按有关规定加强辖区内重要景观区段和干线公路两侧建筑管理,推广《浏阳市新农村住宅标准图集》,确保乡村建筑景观和谐。第三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相关规定3.1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应达到城市绿地规定指标并符合地块规划条件规定的指标。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小区设计方案绿地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征求市政园林局意见,经市政园林局同意后方可通过设计方案审查;居住小区竣工时绿地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经市政园林局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3.2规划地块的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居住小区(含居住组团)内的集中绿地应不小于规定绿地总面积的30%。利用地形高差所实施的绿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3.3城市“四边”及重要景观区段的各类高层建筑(纯住宅除外)、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设置广场。3.4建筑工程附属的配套设施应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需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验收。3.5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规定进行按雨污分流设计和施工,并报主管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四章建筑色彩管理规定4.1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我市建筑色彩的控制原则为:(1)居住类建筑外立面基调色以“素雅的暖色系”为推荐原则,推荐浅杏色、米黄色为基调色。(2)公共建筑(其中包括行政办公建筑、金融商业建筑、教育文化建筑、运动设施类建筑、交通枢纽建筑)外立面基调色以“素雅的暖色系”为推荐原则,推荐浅杏色、暖黄色、暖灰色、砖红色为基调色。(3)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