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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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23页第PAGE\*MERGEFORMAT2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3页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要约与要约约请的区别【案例介绍】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而,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预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而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几种观点】1、被告违约。由于被告向被告发出的传真,是购买钢材的要约。而被告发送钢材,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故被告拒收货物,构成违约。2、被告并未违约,由于被告向被告发出的传真并非要约,而是要约约请,被告送货则是要约,对此,被告可以承诺,也能够拒绝承诺,本案中被告拒绝收货,即表明它不情愿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3、双方买卖合同曾经成立,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表明合同商定的交货方式是买方自提,而非卖方送货。被告未与被告协商而自动送货,违反了合同商定的交货方式,故被告有权拒绝收货。【评析意见】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被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约请?《合同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约请作了规定。本案被告向被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约请,而非要约。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从当事人的志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约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该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志愿,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束缚,故要约是一种能导致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而要约约请则是希望对方自动向本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产生,只能勾引他人向本人发出要约。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情愿接受要约的拘束力,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约请,而非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约请,而非要约。本案中,被告向被告发出的传真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请速来传真”表明被告希望被告向本人发出要约;“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应理解为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被告处提货,普通在被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钢材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要购买该货物,而且是被告送货上门。可见,该传真是要约约请,而非要约。本案被告在给丙钢材厂发去的传真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可见,该传真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传真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其次,.从传真的内容上来看,是要约约请而非要约。要约的意思表示不该当抽象笼统,模糊不清,而该当具体确定,只需受要约人接受该要约后就能够使合同成立。具体来所该当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使不能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最少应提出合同次要条款,也即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其余欠缺条款可以按《合同法》第62条处理。而要约约请,则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故不必包含合同的次要条款。在本案中,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所以被告向被告发出的传真,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买卖合同要具备的次要条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标的与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从本案来看,被告在传真中只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200吨01型号的钢材),但并未提价款,被告显然是希望被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钢材。由于传真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只能视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