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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我院的学生资助资金,原则上不仅指学费提取的扶贫款,也应涵盖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社会资助等内容。第三条我院推行长效资助机制,在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执行。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制度优先、统筹兼顾。第五条为学院负责、为学生负责、为个人负责。第六条财务公开、效果公平、程序公正、准确高效。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七条我院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1.国家助学贷款;2.学院从学费收入中划拨的专项经费;3.国家财政和上级单位下拨的经费;4.社会或个人的捐赠。第八条为规范学院资助经费的来源管理,学院财务处专门设置“扶贫款”科目,所有资助资金往来账目都必须在此科目下记账。第四章经费使用第九条资助经费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向:1、学生助学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3、基层就业、退役学生学费补偿代偿;4、国家奖助学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5、勤工助学岗位补贴;6、学费减免;7、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补贴;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9、突发性经济困难临时救助。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款项和管理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执行。学生助学贷款到账首先进入学院学费收入账户,由财务处负责逐一落实到贷款学生个人,冲抵学费后的余款记入扶贫款科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走报销手续退给贷款学生本人。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按照教育部和中国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中的比例予以提取执行。第十二条面向西部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和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分别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退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与发放分别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勤工助学岗位补贴的发放应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岗位、不经手续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补贴。第十五条各系(院)应于学期末认定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情况,由财务处和教务处直接在收费系统里直接执行相应的学费减免额度。第十六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补贴的发放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贫困生工作条例》执行。第十七条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实施。社会实践项目应有具体内容、预算和实践成果,统一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在限定额度内(一般每一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报销。第十八条针对家庭或个人突发变故的学生,由所在系(院)提请资助建议,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资助。第十九条资助专项资金支出签字权限规定为: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部门负责人、主部门管院领导联签审批,财务处长、审计负责人、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审计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联会签后,报院长审批。第二十条资助资金所有支出必须备有财务报销单,各资助项目务必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私自支取资助资金。第二十一条学院对每个学生获得的资助实行总量控制。学生在校期间无偿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政府、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助学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在内的全部资助总额一般不得超过4万元。第五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第二十二条学院及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工作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能力培养、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引导其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