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出国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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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出国管理规定公务人员出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第二章培训对象与选派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第六条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第三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第五章培训经费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级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国管理规定2015-11-0519:41|#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出国学习、交流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等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对学校原有出国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的人员。公派出国主要包括教师出国研修、学术交流和工作、管理干部出国学习和顶岗培训以及教职工其它因公性质的出国活动等。因私出国主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以及其它因私事务的出国等。第三条 出国停留三个月及以内为短期出国,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第二章公派出国选派原则和程序第四条 选派工作在按需派遣、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指导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行。第五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承诺长期服务于学校。(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三)申请长期出国的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教师高级岗位,短期出国要求具有硕士学位或受聘教师中级及以上岗位;管理干部要求具有硕士学位或受聘七级及以上岗位;出国工作要求具有硕士学位或受聘中级及以上岗位。(四)曾获长期公派出国研修或工作者,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才可再次申请6 个月以上的长期出国。第六条 不同出国项目的具体选派程序按照选派要求执行。公派出国学习的基本选派程序为: 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审核、国家或江苏省录取、校内公示、报人事处备案、签约派出。第三章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第七条 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包括国家、江苏省和学校公派等派出形式,选派工作主要由人事处负责。第八条 国家公派项目包括“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和“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等,申请人条件除满足学校要求外,还须符合国家选派要求。(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助内容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