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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中东新生活城市广场大商业施工总承包工程主体劳务分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甲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乙方:安徽省肥东县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0年12月3日《大商业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甲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乙方:安徽省肥东县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商业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为保证松原中东新生活城市广场大商业施工总承包工程能够顺利完成,保护双方利益,特制定本补充协议,明确《大商业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承包合同》(合同编号:CSCEC2B-DB-SYZD-LW-2010030;以下简称“合同”)中双方约定不明之处,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1.工程名称:松原中东新生活城市广场大商业施工总承包工程2.工程施工地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身3.工作范围:酒店、大商业一区、二区4.直螺纹套丝加工由乙方负责施工,直螺纹套丝综合单价1.5元/套筒(综合各类直径)。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直螺纹套丝加工付出的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应由乙方上交地方和公司的各种管理费费用。5.直螺纹套丝工程量按乙方实际加工用于本工程主体结构的并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6.直螺纹套丝费用在甲乙双方完成结算后的最后一笔工程款中一并支付。在甲方支付乙方最后一笔工程款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足额、正规、当地税务机关认可、满足甲方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工程款。7.抢工期间乙方工人的派遣费用,由乙方持火车票实报实销(报销仅限火车硬座,且仅为大连—松原的单程火车票),派遣费用并入甲乙双方结算。8.本协议与合同相同或类似的条目,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均不得再提出异议。结算以本协议为准。9.本协议一式五份,附在合同后,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10.协议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本协议即刻终止。11.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妥可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审核人:代理人:经办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