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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园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园管委会、乡镇政府有关机构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各自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市城建(规划)、国土、人防、城管、发改、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市人民政府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征收条件的,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城建(规划)、国土、公安、司法、工商、城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城管局会同城建(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财政、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和征收项目实施单位作出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政策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及标准、安置房地点和户型面积、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在政府网站和本市其它媒体及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5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凡属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均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