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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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牡丹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出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需报市征收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征收项目由市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市规划区内市级财政投资和跨区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区房管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六)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城市综合开发、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拟征收范围的用途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发展改革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证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三)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证明;(四)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五)拟征收范围内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六)拟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七)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评估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