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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名称公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部门规章1、《制止价格垄断行为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1月17日国家发改委颁发3、《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国家发改委颁布4、《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1998年10月12日,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颁布实施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1994年原国家计委令第8号2000年10月31日修订6、《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7、《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计办[1997]808号)8、《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监[2004]474号9、《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地方法规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1年11月2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7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政府规章1、《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1996年5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修改决定》省政府1996年5月9日以粤府函[1996])141号文批准3、《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4年6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4、《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1994年6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规范性文件1、《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2]569号2、《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价[2003]28号江门市江海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行政执法主体:江门市江海区物价局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4.《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5.《制止价格垄断行为规定》6.《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7.《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8.《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9.《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10.《价格监测规定》11.《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12.《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3.《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14.《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1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修改决定》16.《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17.《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8.《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1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20、《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