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玉林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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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节水工作,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主管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第五条市住建委应当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或曝光。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城市节水科学技术和节水设施的研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在城市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八条市住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用水定额、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制定本市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和年度节水计划,对城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九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对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水户须签定计划用水责任书;居民用水户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单位用水户,以及取水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第十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每年10月1日前向市节水办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设立的非居民用水户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第十一条用水计划的下达、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节水办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报市住建委批准后下达执行,并按季(或月)度考核。第十二条市节水办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城市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申报单位近3年平均用水量和发展需求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用水量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每年年底前将用水计划下达给非居民用水户,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对新设立的非居民用水户,市节水办应当根据用水定额、行业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该单位发展需求,核定其用水计划。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临时用水指标,市节水办核定用水指标后,由供水企业装表计量收费,用水期间纳入计划管理范围。第十四条非居民用水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在接到用水计划后30日内向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补办调整用水计划的申请,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第十五条用水计划下达后,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加用水量时,用水单位应当首先采取节水措施,不足时需说明增加的理由,向市节水办提出申请,市节水办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决定。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需要;(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三)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国家节水标准的要求;(四)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第十六条非居民用水户对市节水办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市节水办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用水计划指标调整前,按原计划指标执行。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节水办报送非居民用水户季(或月)度用水情况,市节水办利用供水企业提供的用水情况,对非居民用水户进行考核和检查。第十八条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单位和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合格的计量水表。居民生活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取消“包费制”。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第十九条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