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时间:2005-12-2316:03:01来源:HYPERLINK"http://app.dahe.cn/comment/comment?newsid=500454&data=AAei5gAAAAgAABIBAAAAAABL5YWz5LqO5L-u5pS544CI5rKz5Y2X55yB5Z-O5biC5oi_5Zyw5Lqn5byA5Y-R57uP6JCl566h55CG5p2h5L6L44CJ55qE5Yaz5a6aAAAALjAsAhQWGVKxz1ltx_SMH4sCI4-8V_OlWgIUA0OgpRG6tS3RQOPnBtUnRaHESHA."\t"_blank"我来说两句>>HYPERLINK"http://vcom.dahe.cn/dhbbs/index.asp?boardid=295%20"\t"_blank"进入新闻论坛【HYPERLINK"javascript:window.print()"打印】【HYPERLINK"javascript:window.close()"关闭】《河南日报》焦点网谈版-短信民生栏目倾听您的声音,为您反映问题,请您发表评论,移动用户发至088552828、联通用户发送至88552828、小灵通用户发送至167892828,欢迎您的参加!使用手机访问wap.dahe.cn河南报业无线互联门户网站,开启新视界、拥有新天地,随时随地洞悉天下动态,世界在你掌握。河南报业网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零星项目建设控制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五名以上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类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人;(三)有二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本条例施行之前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