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_条例_的立法理念看_档案法_修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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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学通讯2009年第2期39从《条例》的立法理念看《档案法》修改苏州大学社会学院黄南凤蒋卫荣[摘要]本文分析了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理念,即价值理念、制度理念及以权利本位原则为导向理念。并从上述三方面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有关条款内容的不足之处。同时提出了对现行《档案法》修改的几点建议:《档案法》修改应该遵从《条例》的立法理念,直面矛盾,切实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与相关内容适度调整,从而达到提高档案立法的质量,降低执法成本的目的。这也是“权利时代”的大势所趋,法理所在。[关键词]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档案法》与《保密法》并各界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列讨论,以此说明《档案法》“保密”、“保护”档案信2.制度理念息为主的立法宗旨。在实践中,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为了实现这种价值理念,《条例》确立了三项主《档案法》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对于“可公开可不要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公开”的档案,往往优先选择“不公开”。而即将于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条例》,是我国政府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信息及政务公开领域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依据。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按照《条例》理念,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第一,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为例外,并从法规的层面确认了公民“三权”,即知度。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我国尚属首例。但由于《档职责和基本义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案法》与《条例》的调整对象存在交叉,而《档案法》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正处于第二轮修改的准备工作阶段中,因此,从《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例》的立法价值理念来反观《档案法》的修改也许是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一个可取的角度。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一、《条例》立法理念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1.价值理念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条例》以体现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性的行政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法规的形式予以制定和颁布,其深远意义自不待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言。从《条例》立法的价值理念上看,《条例》的制定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的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动的服务作用”的目的。从条文表述上看,《条例》第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五条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应当遵循公正、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也明确提出了“行政机第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为保证公民、法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从第九条至第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还十三条,更是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应从以下四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当公开的信息范围,累计有二十三项之多。而对于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保密问题,仅在第四、第八和第十四条涉及。由此可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二是,各以看出,《条例》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价值取向,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最大化,政府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是,行信息保密的范围则应尽可能压缩。可见,《条例》的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立法价值在于最大化地公开政府信息,以满足社会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务40档案学通讯2009年第2期信息;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于机关利用”及“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到20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世纪70年代的“便于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功能目标,再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档案法》“便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目标的确认,经历了一个颇第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保障制度。为了加为曲折的认识历程。但现行《档案法》从本质上说,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