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及其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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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期学术论坛NO.1,2012(总第252期)ACADEMICFORUM(CumulativelyNO.252)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及其适用杜承秀[摘要]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内蕴着丰富的价值理性,同时也存在着天然的价值缺陷。为张扬其价值理性同时又能够力避其价值缺陷,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的适用施以立法规制是必须的。文章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之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及作出的程序等方面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的适用展开理论分析。[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作者简介]杜承秀,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法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06[中图分类号]DF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12)01-0185-07一、问题缘起法官在审判时降低诉讼证明标准的话,就能避免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的发生。“如果正确的把握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意指在对具体的民事证明尺度的话,就可以完全排除证明责任;从而降纠纷案件进行诉讼解决时,民事审判法官在要件低法院判决的错误率。”[2](P102)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学理论也否认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现象的客观存之分配规则,直接判决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在。“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人败诉的一种裁判方法。作为一种裁判方法的民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归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一根到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直存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客观实际”;并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主张。持“肯定说”的学者以德国诉讼法学者罗森可能的”[3](P113)。在这一传统理论的指导或影响下,贝克、莱波尔特、汉斯·普维庭等为代表,他们认为我国过去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有悖民事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是无法克服的客观存诉讼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制度基本规律的做法。在,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发生时,对法律适用难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9月《关于贯彻<中的解决方案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罗森贝克在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其成名之著《证明责任论》中认为:“在任何诉讼曾提出,如果合同纠纷发生的时间较长,或无人中,法官的任务均是如何将客观的法律适用于具证、物证,事实现在显已无法查清,可以不予受理。体的案件.....鉴于我们的认识手段的不足以及我们这一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司法解释,在当时不知导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在每一个争诉中均有可能致了多少起经济合同纠纷被法院拒之门外,这显发生当事人对事件的事实过程的阐述不可能达到然有悖于民事诉讼保障当事人诉权之民事诉讼基使法官获得心证的程度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本原则;次如,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若果出现下法官又将如何为裁判行为呢?......证明责任规则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时,那时的民事审判法官会给这个问题以答案。”[1](P104)持“否定论”的学者以往往或拖延判决或强行调解,此种处理方法或者德国诉讼法学者莫其、莱昂哈特等为代表,他们或明显悖离及时终结诉讼之民事诉讼基本规律或者否认事实真伪不明现象本身,或回避事实真伪不显然有悖于自愿调解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再如,明情况下而出现的法律适用难题。莫其主张,如果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若果出现案件事实真伪[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检察职权的定位及其实现机制研究”(CLS-D1044)的阶段性成果185不明情况时,那时有的民事审判法官会判决双方其与民事诉讼对抗制诉讼结构相适应、与法律真当事人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后果,而作出实实之民事诉讼诉讼证明观一脉相承,以及民事诉质上是不正确的霸道裁判①。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的适用有助于民事诉讼程序1986年,李浩教授在《西北政法学院学报》公正义的实现、有助于民事司法权威的塑造等几方开发表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新探》一面。兹述如下:文,他认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结果上的举证责任指在事实处于真对抗制诉讼架构相适应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民事诉讼采选对抗制架构业已达成学界共利后果。这种不利的诉讼后果既表现为实体法上识,对民事诉讼采取对抗制诉讼架构或对抗制诉的权利主张得不到任何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通讼模式的法理依据,本文不作赘述。自上个世纪九常表现为因败诉而负担的诉讼费用。”[4]在李浩教十年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授提出此观点后,一些研究者在其论文和论著中模式也逐渐实现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