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综述报告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在一定条件下对原告的主张不作反驳,即认为原告的主张是正确的,从而达成自愿放弃答辩权利的制度。该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法源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法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和裁判文书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告自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属实的,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前或人民法院确认自愿放弃答辩的文件提交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确认后视为被告追认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被告在出庭应诉前、答辩期满前或合议庭组成前提交自愿放弃答辩的声明、意见书或口头放弃答辩的,应视为自认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二、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适用条件1.被告自愿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权利是自认制度的核心要求,只有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才能成为可适用的条件。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是指被告出于自愿,对原告主张不作任何反驳并予以放弃答辩权利的行为。2.原告请求属实民事诉讼自认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原告诉讼请求属实。这是指被告必须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否则必须要正常地进行答辩,不得自认或默认。3.被告对诉讼主张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作反驳民事诉讼自认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之二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作反驳。若被告在某些请求方面有反驳,即使其他请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都认为属实,也不能适用自认制度。三、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效力1.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自认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被告认同原告某一特定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并愿意自愿放弃答辩权利的情况。自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2.效力自认制度的效力是指当被告提交自愿放弃答辩文件后,人民法院确认后,视为被告确认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且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在该请求成立范围内已不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或提起再审申请。四、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特点1.便捷高效民事诉讼自认制度避免了一部分庭审程序,节省了审理时间,使得案件不必在等待被告答辩方案上浪费过长时间。同时,该制度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纠纷的更快速高效的方式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自愿性自认制度要求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权利,充分保证了被告自己的权益。3.制约效力自认制度的效力仅限于被告对原告已提起的特定诉讼要求的自认,因此不会产生必须承认的强制效力。五、结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它具有便捷高效、自愿性、制约效力等特点。在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下,可以更加快速地解决纠纷。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被告的自愿性和条件限制性,以及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