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顾永忠关于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讲座的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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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座大纲——刑诉法再修改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一、刑诉法修改的背景1、历时十年柳暗花明2、从上到下,从内到外3、重点修改到大幅修改4、民主立法,科学决策二、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基础性问题1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刑诉法任务中,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发挥刑事辩护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刑诉法素来有“小宪法”之称,因为刑事诉讼制度从过程到结果都涉及公民的财产、自由、生命等权利的剥夺,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是刑诉法与生俱来的品质。2、虽然尚未明文确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比较充分地贯彻和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明文规定控方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2)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a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b确立了询问时录音、录像规则c细化了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具体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d坚持和完善疑罪从无原则3、重新定位辩护人责任,确立了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的辩护制度程序辩护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4、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5、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1)将范围由原来的三种人扩大到五种(2)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3)在提供的方式上,出现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办案人员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指派三、刑事辩护条件性权利的完善(一)会见问题1、基本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1)一般案件,律师可以持“三证”到看守所会见,除了三类案件之外,无须批准,不派员,不监听(2)解决了“会见险”的问题2、侦查阶段的会见应当注意:(1)会见的谈话不应当涉及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的信息(2)不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家属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息(3)被会见的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其涉嫌的犯罪,同时又不提供不承认的理由与依据事,律师不应当一再询问(4)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不当甚至违法的要求,律师应当明确拒绝(5)针对敏感、特殊的案件要做完整的会见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6)会见中与犯罪嫌疑人谈论的涉及案情的内容不应当告诉当事人家属(二)阅卷问题案件材料全部移送制度,保证了辩护人的全面阅卷(三)调查收集证据问题律师尽量不参与调查取证四、刑事辩护的手段性权利1、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有权参与审查批捕活动2、确立了律师在审前将获得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告知办案机关3、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4、确立了关键证人出庭作制度,强化了辩方的质证权5、专家辅助质证刑诉法第192条6、赋予辩护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五、刑事辩护的保障性权利1、辩护人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第47条2、当事人、辩护人对于办案人员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第115条3、对伪证罪的修改第38条4、律师保密义务与刑诉中保密权利统一起来(前者保密义务针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后者保密权利针对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外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