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大学营养学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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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營養學系營養實習手冊民國九十七年七月編寫民國一百年二月更新目錄TOC\o"1-3"\u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PAGEREF_Toc285024502\h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標準PAGEREF_Toc285024503\h5中國醫藥大學營養學系「營養實習」實施辦法PAGEREF_Toc285024504\h7中國醫藥大學營養系營養實習相關時程PAGEREF_Toc285024505\h8實習營養師先修科目及標準PAGEREF_Toc285024506\h12中國醫藥大學營養實習申請表PAGEREF_Toc285024507\h13學生修習實習營養師先修課程狀況表PAGEREF_Toc285024508\h14中國醫藥大學營養學系學生實習規則PAGEREF_Toc285024509\h1598學年度營養實習心得報告表PAGEREF_Toc285024510\h17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HYPERLINK"http://english.moex.gov.tw/ct.asp?xItem=9901&ctNode=2238"\o"Dietician/Senior(另開視窗)"\t"_gipNW"2009/9/23更新)《公(發)布日期》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10993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0900005462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中華民國92年4月二19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8000750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條文《法規本文》第一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第二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第三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四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二、營養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第五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營養科、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人體)生理學、營養學及實驗、生物化學、膳食療養及實驗、生命期營養、膳食計畫(膳食設計)及實驗、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技術)及實驗、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臨床營養、營養評估、應用病理(臨床病理或病理學)、營養生化(營養化學)或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科目至多採計三學分,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前項HYPERLINK"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5441784271.pdf"實習認定標準如附件。第六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二、營養學。三、膳食療養學。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五、公共衛生營養學。六、食品衛生與安全。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營養師類科及格,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營養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第八條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五、報名費。應考人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