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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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总工会资管委管理和考核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三条北京市总工会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资管委)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本制度,并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各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管委监管下的法人负责制。第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五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实行事业单位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企业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事业,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的标准。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分类:(一)实行事业单位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其它;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指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2、专用设备:包括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通用性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刻录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电风扇、空调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其它;交通工具:小轿车、中型客车(旅行车)、大客车、货车、其它车辆;通讯工具:固定电话、手提电话、对讲机、车载台、无线电终端、交换机、其它;家俱: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脑桌、电脑椅、茶几、沙发、床、衣柜、其它。4、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6、其它: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二)实行企业核算的企事业,应当根据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编制成册后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报送资管委审批并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报资管委审批,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三)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事业,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各单位应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九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扩建、盘盈、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一条对于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改扩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交接和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第十二条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盘盈或无偿拨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第十三条验收或交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及其他审批手续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等手续。第十四条购置大额或批量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资管委相关制度选择公开招标等适当的采购方式。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注销的行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