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社保费结算相关政策(浙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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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社保费结算相关政策一、结算费种、所属期限社会保险费结算费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结算内容为以上各费种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额征收,不实行结算。结算费款所属期限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二、结算相关政策2012年度结算期内已参保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应不低于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已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一)缴费基数扣除项目企业发放给下列人员或项目的工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工资总额时扣除:(1)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2)已在外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3)已参加省级行业统筹参保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酬金;(4)其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工资额、在校实习生的报酬。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规定,企业聘用、留用的离退休、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应计入缴费基数之内,在年度结算中不予以扣减。(二)缴费基数调整项目的规定1.已在外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可扣减项目金额:在社保部门出具的已参保证明中,有注明参保缴费基数的,按其注明的参保缴费基数扣除,无注明参保缴费基数的,按上年浙江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上述扣减额不得超过本人本年度的工资总额。年度结算时应提供已在外单位参保人员参保证明及缴费有关凭据和资料2.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有关规定,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可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按人按年计算可扣除项目金额)。年度结算时应提供相关人员的工资清册。3.已参加省级行业统筹参保人员的工资额由用人单位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年度结算时应提供已参加行业统筹人员的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凭证或社保部门其它参保缴费证明及其工资清册。4.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5.其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在校实习生的报酬,应提供相关证明。(三)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号)要求,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缴费统筹部分2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2012年11月份、12月份操作(减征费款所属期为2012年度10月、11月),集中减征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采取在申报环节统一操作的办法进行。在2012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过程中,集中减征的缴费基数作为已申报基数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栏目7)”中反映。1.临时性下浮政策仅对在2012年11月份、12月份申报期内按时申报的企业生效,逾期办理的、补缴的均不享受该政策。2.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应如实申报减征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异常申报或虚报基数的,将调整其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