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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3-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和水平,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聘请的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利用专家工作,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不断学习,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由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利用专家工作进行规划,对专家工作进行指导。不能因为利用专家工作而减轻或免除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利用专家工作的实施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特长、适用的职业和道德等因素,分析确定对专家工作的依赖是否适当。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收集和储存相关的专家专用信息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以往与专家的交往及向他人咨询获得专家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信息。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应当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和考察,通常包括:(一)专家的职称、专业资格或者执业许可证;(二)专家的经验或者声望,在相关行业中的实力;(三)专家经历及相关业绩。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专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下列情况下专家工作的客观性风险增加。(一)专家受雇于或者曾受雇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二)专家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或者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投资关系。第十一条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通常包括:(一)资产功能的判断;(二)资产先进性的判断;(三)特殊资产的清查;(四)必要的技术鉴定;(五)特殊行业或者行业特殊业务等的判断;(六)需用特殊技术或者方法的数额测算。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应当由评估机构与专家签署有关书面文件,明确专家工作的目标、内容等。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向专家介绍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资产评估知识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以利于专家工作的完成。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综合分析、了解专家工作程序和手段等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理解和合理使用专家工作的成果。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果利用了专家工作,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必要时还要披露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专家的身份。(一)专家受雇于或者曾受雇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二)专家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或者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投资关系。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