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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居乡财产管理制度一、为加强我乡财产管理,确保各类财产的有效使用,使财产的购置、保管、调用、报损等环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二、党政办是财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处室,负责财产的购入控制、报帐录入、使用分配、清查盘点、报损处理、对财产管理缺失的责任认定等管理工作。三、各包村干部对本村财产的有效运转负责,并应保证全部财产的完整性。包村干部可根据党政办的有效授权,行使财产管理职责。四、财产购置按财务制度规定,实行先申报后购置制度。有可替代闲置财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新的财产;申报手续不完备的财产不予登记入帐。五、必需购置的财物,须先报党政办汇总,然后报分管财务副乡长审核。凡经批准购置的财物,500元以下的小件零星物品可由分管财务副乡长和办公室主任协商办理,500元以上的必须报乡长批准后方能购置。六、对新购的财物必须在购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报财产管理员予以登记,以到货日期为准。财产管理员核对发票与实物无误后,记入财产台帐(内容包括购置日期、单价、名称、供应商等),财产管理员进行核验登记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各相关部门要配合保管人员做好物资登记管理工作。七、财产由财产管理员负责分类编号、建帐、上牌。财产保管人员要将保管室物品分类堆放整齐并加以明确标示,严禁乱堆乱放,保管室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做好入、出库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对应;及时为采购人员提供购买计划,保证办公用品的正常供给;严格按制度办事。八、任何人非因公不得向保管室领取或借用物品,各种活动需借用物品的,须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九、为提高财产使用效率,党政办可以调动辖权范围内的各类财产,各村不得拒绝。十、由于技术革新淘汰的财产或盘点发现的短缺、损坏财产应及时做好财产增减、报损工作。财产报损、增减程序由财产管理员提出,党政办同意,报分管财务副乡长批准。十一、财产人为损坏(丢失),由损坏责任人承担损坏(丢失)赔偿责任,损坏责任人不能确定的,由该财产使用村负责人承担损坏(丢失)赔偿责任。十二、财产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交接时财产保管员提供该处室财产清单,移、接、监交三者逐一清点实物与清单相符后,在一式三份清单上签名,移、接、监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