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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的合法权益,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加强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根据《合同法》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项目经理部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公司、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依法订立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合同条款完备;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合同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符合上级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贯标检查的要求。第四条隧道、桥梁(大桥及以上)及路基软基处理工程不得采用劳务分包以外的分包方式,严禁大包。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刘研任组长,副经理宋晋玺和项目总工段久波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第六条办公室统一管理本项目经理部的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帐。第七条计划合同部负责项目经理部合同文件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合同管理台帐。第三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八条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签订合同程序1、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资信和履约能力;2、向当事人发劳务招标须知;3、起草合同文本;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5、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人代表委托授权的负责人—项目经理签署;6、加盖项目经理部合同专用章。第十条在签订合同前,预算合同部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并上交《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文件,不得与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人签订合同。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谈判过程中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等电文数据资料要注意保管,如有不同意见,要立即回复对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名称、住所;2、数量;3、质量;4、价款、酬金;5、履约期限、地点、方式;6、违约责任;7、纠纷解决方式;8、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规定必备条款。第十三条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执行部门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项目经理部发生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执行部门须将详细情况书面报项目经理。经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书面通知对方,说明理由和要求答复期限,与对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一致以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发生合同纠纷后,执行部门应及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领导小组和项目经理,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处理合同纠纷时,相关部门应给予协助。第十八条发生合同纠纷时,要先通过协商解决。如须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应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第六章合同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所签订的合同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借阅合同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经项目经理批准,不得丢失。第二十条合同管理人员对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做到保密。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所有签订的合同都应有台帐记载。每份合同档案必须系统、完备,一般应有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对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复印件;3、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4、对方的资信资料;5、谈判纪要;6、双方往来信函、电报电传及其他一切有关的书面材料、封存样品、音像资料;7、意向书或合同草本及审批手续;8、合同正本及全部附件;9、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情况;10、合同纠纷的解决及合同中止、终止的情况;11、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的原则,严禁先开工后补合同的行为出现,不确定合同价和计价原则、不签订合同的,不允许进场施工。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更改,合同管理人员要经常熟悉合同,认真研究,为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创造条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工区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工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项目经理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