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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授课教师:杨帆中国政法大学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三、国际经济法律渊源四、国际经济法和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边缘性综合体调整对象特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关系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贸易投资税收货物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完备、传统贸易法重保护、轻交易滞后、政策调整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门类法律规范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国际公法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例:国际私人投资A、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内国经济法)B、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C、外资企业的经营——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D、税收征纳——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E、投资争端解决—私人: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国:《华盛顿公约》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法律关系的特点(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1)我国对“外贸经营权”的扩大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特殊的法人——跨国公司A、产生和发展早期:16、17世纪的特权贸易公司(业务中心在殖民地,以贸易为主,制造活动和资金转移很少)中期:(18世纪末—二战前)从贸易为主转向以生产性投资为主现代:规模和影响越来越大联合国贸发会议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全球约有6.4万多家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约达87万家,平均每家跨国公司拥有14个国外分支机构。跨国公司的产值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3,占据了世界直接投资总额的90%和世界技术转让的70%截至2004年年底,在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只有5家B、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个实体之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特点: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内部实体的相互联系性C、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因其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作为内国法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为无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必须依照母国或者东道国的公司法设立,且分别受母国法律或东道国法律的调整。母公司(美)A子公司(中)原材料供给B子公司(马)加工C子公司(欧)产品销售母子公司的设立模式,母公司为美国法人,子公司分别为各东道国法人。50%100%25%母公司总公司(美)A子公司(中)原材料50%B子公司(马)加工100%C分公司(欧)销售总分公司的设立模式:子公司为东道国法人,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由总公司为其承担法律责任D、实质:多个法律实体,一个经济实体。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及其母国的作用具有双重性对于东道国:积极影响(引进最雄厚的资本、最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消极影响(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牺牲品,打击民族工业、通过各种逃避税行为,影响东道国经济发展);对于母国:积极(海外经济扩张,更丰厚的利润等);消极(尖端技术外流、国际逃避税的增多等)子公司作为全球战略牺牲品例:例1:债务责任的转移母公司(甲国)A子公司(乙国)B子公司(丙国)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破产前高价购进A公司积压产品,A公司债务转移给B结果:B公司破产,承担有限责任,A公司债务减轻例2:战略牺牲品——印度博帕尔惨案E、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1972年成立的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因为存在众多分歧,因此至今没有正式讨论通过此外还有一些双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