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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资金控制的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制定的《资金管理规定》(豫建投财[2004]237号文件)及《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存出保证金等。第二章资金管理岗位职责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资金的保管、使用及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应及时了解公司资存量、分布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五条公司出纳人员为公司资金管理责任人,负责资金的收支、现金及相关票据的保管和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等工作,对资金安全、完整负第一责任。第三章资金支付程序第六条公司日常费用开支涉及资金支付的,按照公司《费用审核及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七条投资和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公司决定,支付对外投资、贷款资金时,由经办人员提交《付款申请单》,注明资金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单位、账号等内容;(二)支付审批。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初审,并经本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资金的支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三)财务复核。财务管理部门责任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单进行复核,内容包括:支付申请的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单,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的支付手续。对不符合结算制度、不合规的单证等,出纳人员有权要求改正并不予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报告。第四章现金管理第八条现金支付的范围包括: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及补贴和加班工资;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现金支出。第九条公司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起过库存现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挪用。第十条公司收到现金,应由财务部门根据事由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入账,所收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借支、使用现金超过规定限额的,使用部门须提前半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准备现金。第十二条发放工资、奖金时,综合办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工资或奖金发放单交财务部门。第十三条对以现金支付的业务,需在原始凭证附件上注明“现金付讫”字样,并及时登记账务。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核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第十四条公司指定会计人员及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如有长款或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详细记录,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处理。第五章银行账号及存款的管理第十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号管理办法》及公司业务需要,公司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若干一般存款户,按规定办理现金存取及转账结算业务。银行账号的开立、撤销均须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第十六条对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业务,需在原始凭证附件上注明“银行付讫”字样,并及时登记账务。银行收入由财务部门根据银行出具的银行存款进账单入账。第十七条公司出纳人员应按月取得银行对账单并核对银行账户,存在未达账项时,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不相符,须查明原因后做出详细记录,督促经办部门或人员及时清理未达账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指定人员逐月进行复核。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作为公司会计档案与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保存。第十八条出纳人员根据资金变动情况每日编制《资金使用、结存状况表》,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银行账户存款情况。第六章其他资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第十九条公司的信用卡资金视同银行存款管理,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第七章票据及财务印鉴的管理第二十条出纳人员负责公司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及空白收据的购买和管理。公司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票据均需按照编号进行登记,严格管理,防止空白票据遗失或被盗用。对公司收取的汇票、支票等,一般在确认款项到账后方可出具有关收据。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应于每种票据使用完毕后5日内编制《票据使用情况登记表》。每年末,财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作废、注销的票据集中一次予以销毁。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