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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2010年4月,我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全市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通过制定操作规范、培训业务骨干、强化政策宣传等措施,在全省率先完成岗位设置,进入人员定岗工作阶段。由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创新,人们在思想认识上还不够明确,政策措施还不配套和完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一、部分人员对岗位设置工作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部分事业单位的领导和从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理解不充分的现象。没有认识到岗位管理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运行规律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没有认识到岗位管理在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担心既得利益受到损害,担心原有人员结构比例失调,担心“双肩挑”人员不能就高兑现工资。由于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出现了不敢触及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象,怀疑政策执行的力度,观望改革的效果,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二、政策的原则性和事业单位情况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矛盾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尽管国家出台了实施意见,下发了十二个行业指导意见,省里又制订了操作细则。但是,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还仅仅是构建一个制度框架,大多是原则性的东西,面对现有事业单位省市县乡股五个行政层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众多领域,这些规定凸显出内容适用性、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无法囊括各种各样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无法解决事业单位现实存在的一些矛盾。如:以管理和工勤为主体的单位不允许兼职与科股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对应层级较低兼职要求强烈的矛盾。教研、科研类事业单位高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相对偏低与实际工作需要之间的矛盾等。三、岗位设置操作过程中存在“因人设岗”现象岗位设置管理的出发点是“因事设岗”,即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任务和发展需要,对其职能、工作进行规范评估和分析,科学合理的设计工作岗位,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具体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由于岗位设置工作的主体、对象重叠,有的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过程中将“如何安置现有人员”作为前提拟定设岗方案,使岗位设置和聘用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同时,岗位设置管理政策也缺乏规范的、操作性强的工作程序,部分事业单位没有把政策向群众宣传清楚,缺乏必要的公开和监督,重结果轻程序。个别单位甚至出现为有资历的人设置“照顾岗”,为有关系人设置“人情岗”,为喜闹事、惹不起的人设置“特殊岗”等因人设岗现象,导致岗位设置管理的作用被削弱。四、没有建立与岗位设置管理相配套的政策体系目前,机关和企业的工作有《公务员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唯独事业单位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甚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单项政策规定也不健全。岗位设置要求科学设岗、空岗补缺、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而目前只有设岗、定岗的规范,与之配套的聘用管理、竞聘上岗、解聘辞聘、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社会保障等还未出台详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为一项政策创新与现有的人事管理规定还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的职称评聘分离与现有的教育系列职称评聘结合的矛盾,管理、专技、工勤三类岗位可以相互转聘与现在组织部门对干部工人的管理不一致的矛盾,工勤岗位结构比例控制与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的矛盾,管理岗位行政套级与脱离党政机关政策初衷的矛盾等。五、岗位设置与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聘用情况存在矛盾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政策是一种理性设计,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主体地位,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建立竞争择优晋升机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更加科学,在原有层次基础上增加了等级,每个层级都规定了严格的结构比例。目前,我市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体比例高于省定控制线12%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教育、卫生等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更是偏高,部分市直学校、医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甚至超过35%,个别的单位达到60%。再如,民政系统要求以社会工作师为主体岗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少,特别是县属事业单位几乎没有人符合要求,致使出现很多人岗不相匹配的现象。国家规定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5%,而现实是大部分单位都达到60%以上。国家、省里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而我市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教育、卫生、文化、农林系统表现得更为突出。六、大量编外用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岗位设置管理明确要求在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保证现有在册在编人员入